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漢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啟瑞 被告 許淑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8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陳義忠
法官陳佳妤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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