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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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案件執行中經核准假釋,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96年8月22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5月、9月又15日、2月又15日。其於94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 嗣減 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另因毀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8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3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裁定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又15日確定。其自94年12月20日起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以96年12月3日法矯字第0960044632號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司96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60907379號函所附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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