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783號聲請人 游弘誠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翁琦琦 與被上訴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經本院選任為翁琦琦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酌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王本源法官王怡雯法官林麗玲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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