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28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12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抗告事件(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82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在監服刑迄已6年,平均每月消費新臺幣(下同)1,000至2,000元,遠低於內政部公告「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消費支出」數倍,連國民年金都無力納付,常年由年邁體恙農耕母親接濟。又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訂,一般生活基本開支每月為1萬8,500元,聲請人每月花費為上開標準之1/10,顯僅能維持最低度之基本生活。況聲請人為減低家母負擔及撙節開銷,自民國102年入監旋開始戒煙迄今,並檢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惟查,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則僅列載由稽徵機關、監理機關所提供有申報之所得及有財產稅籍之財產資料,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繳納提起抗告之裁判費用僅1,000元之事實。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資力支出提起抗告之裁判費用1,000元,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本院審酌;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該會107年9月25日法扶群字第1070001193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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