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39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陳宗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利息。
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7月21日止,尚有新臺幣229316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書、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