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66號聲請人 詹士賢
詹士弘
詹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邱水波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村○○00號)於111年6月6日死亡,聲請人詹士弘、詹士賢、詹秀珍係被繼承人之外孫,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於111年6月6日死亡,聲請人詹士弘、詹士賢、
詹秀珍係被繼承人之外孫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
㈡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 邱美雪邱創哲邱清煬 尚存
,而邱美雪業以本件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而邱創哲、邱清煬等子輩迄今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且亦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有二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前開子輩繼承人邱創哲、邱清煬為法定繼承人,本件聲請人詹士弘、詹士賢、詹秀珍之繼承順序尚在邱創哲、邱清煬之後,即尚無繼承之權。是聲請人詹士弘、詹士賢、詹秀珍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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