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657號聲請人 申梅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謝運妹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相對人劉謝運妹之戶籍址已於110年9月3日遷至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似非送達處所不明,請於繳費前斟酌上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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