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秋嵐 (原名: 潘郁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充約款,如未約定,請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抵充(即依利息、本金、違約金之次序抵充。)
二、債務人潘秋嵐(原名:潘郁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