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12號聲請人即監護人劉○○代理人李○○相對人即受監護人劉○○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但處分之單價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4
9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又相對人年事已高,且經醫生評估有全日照護的需要,目前居住在財團法人○○○○○○○○○○○○私立○○○○療養所(下稱○○療養所),每月所需費用大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30,000元,而相對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道路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上交易價值均為公定價,建商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是為了要捐地給政府換取容積率。茲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以作為相對人之照護費用,是為相對人之利益,因此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等語。
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上述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的前述事實,已有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雲林縣斗南鎮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療養所養護費收據、○○○○○○○○○○○○財團法人○○○○○醫院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賣價查詢及相關土地登記資料(顯示雲林縣斗南鎮境內同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交易價額情形)、買賣訂金售受契約等件附卷可以證明,又聲請人以及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80號准予備查在案等等情形,也有本院主動調取之前述陳報財產清冊事件聲請卷宗,經過調查核對卷內資料,確認為事實,因此聲請人前述主張,可以採信。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相對人生活無法自理,依其病症非短期所能治癒,而需長期療護,是其日後所需之醫療、生活及照護費用確屬可觀,另依聲請人 陳明 之處分財產計劃,其擬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處分後,所得款項作為相對人日後之生活及照護費用之支出,而本院除審查聲請人所擬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4,700元,另外也主動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資料,查得自民國(下同)11
0年8月起至111年8月間在雲林縣○○鎮○○○○○○○○○○○設○○○地○○地○○○○○○○段000○000○000○0000地號、○○段661、80
0地號等筆土地之交易登錄資料,各筆土地交易當期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交易日期、交易價額詳如附表二所示,顯示同種使用分區類型之土地於110年間交易價格大部分為每平方公尺1,513元,也有每平方公尺2,723元,但是在111年間交易價格已有明顯漲幅,漲至每平方公尺2,420元、3,
630元、甚至達每平方公尺11,495元而符合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又將地籍圖與聲請人提出之Google地圖對照以觀,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坐落位置均距離雲林縣斗南鎮中心較遠而接近郊區,惟相對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坐落位置於雲林縣斗南鎮○○街上,即在雲林縣斗南鎮中心內,另外,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土地形狀較為狹長,如附表二編號2、
4、5所示之土地形狀則呈現不規則,而如附表二編號1、
3所示之土地形狀則與相對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形狀均呈現長方形但較屬完整等等情形,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地籍圖資網路查詢、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等件附卷可以參考,故經比較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土地之交易價格,並考量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坐落位置、土地形狀等等影響土地交易價格的因素,同時斟酌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現今已被雲林縣斗南鎮公所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87年12月8日發布實施「變更斗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範圍,並計畫以徵收取得,而道路用地固然無法移作他用,但是在政府獎勵容積移轉政策下,買賣道路用地之價值並非土地本身,而係著眼於「可移轉的容積」,灌入新建案換取建物本體之利益,近年來道路用地之交易價格亦有符合公告現值或是高於公告現值之趨勢,此觀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土地交易情形,更加可以證明此一趨勢。故本院審慎考量上述各種情形,認為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之買賣單價應不得低於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24,700元,始屬對相對人有利。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但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單價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24,700元,以維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權益。
四、又聲請人處分前述不動產所得之款項,聲請人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妥善使用該款項以養護、治療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及生活。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再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第1100條、第1101條第3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均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伊純附表一:
財產坐落面積(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7道路用地24,7001/1附表二:
編號不動產標的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公告地價(元/平方公尺)交易日期每坪單價(新臺幣)經換算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備註1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2,500(111年)2,100(111年)111年6月13日8,0002,420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2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500(111年)2,200(111年)111年5月14日38,00011,495(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3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2,500(111年)2,100(111年)111年4月15日12,0003,630含土地增值稅或其他稅費;(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4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2,000(110年)2,600(110年)110年11月10日5,0001,513(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5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1,500(110年)2,200(110年)110年11月6日5,0001,513(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110年10月2日5,0001,513(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110年9月1日5,0001,513(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6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12,000(110年)2,600(110年)110年10月12日(面積616坪)9,0002,723(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110年9月3日(面積308坪)6,0001,815(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110年9月3日(面積308坪)6,0001,815(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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