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5號債權人 盧冠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晟富工程有限公司林武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系爭本票發票人及借貸契約借款人均係「林武志」,未見林武志以晟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簽章。請更正本件債務人或釋明公司有無於本票背面背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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