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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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 溫滬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怡眞┌─────────────────────────────────────┐│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灣銀行蘆│台灣銀行蘆│101年10月18│10,000元│FA0000000││││洲分行 吳美 │洲分行│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