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1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123號原告 王宏睿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主文欄第二項原記載「訴訟費用新臺幣860元由被告負擔」,然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業經理由欄詳述,該主文欄所載顯屬誤寫誤繕之情,且未影響原判決意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