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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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贏商務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賴志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對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請求系爭債權之依據為何?(經核,聲請人112年8月21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提之「辦公室服務條款」契約,兩造簽約日為109年2月26日,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尚未登記成立,故聲請人有釋明據該契約對相對人刷新科技有限公司為請求之依據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促 字第 12283 號裁定(112.08.2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撤回起訴]【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北簡 字第 14073 號(113.01.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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