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訟裁定原告 周曉倩 被告 曾淑君 上列被告曾淑君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周曉倩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曹惠玲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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