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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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阿布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