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張維祐 被告 王隆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