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王瀚廷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判決(104年度交簡字第3124號)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0073號)犯罪事實欄內關於「104年4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6月17日」。
理由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職權裁定更正(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有如主文所示文字顯係誤寫之情形,因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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