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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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賴彥魁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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