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調字第1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5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調解成立筆錄
98年度調字第159號成股聲請人甲○○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59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643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丙○○及兼法定代理人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甲○○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其給付如下:自民國98年12月15日起按月給付新台幣貳萬元整,至清償日止。(匯入帳號:高雄高松郵局00000000000000、戶名:甲○○)
二、聲請人甲○○願意原諒相對人丙○○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甲○○對於相對人丙○○及其法定代理人乙○○、吳貴成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甲○○相對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八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林靜莉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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