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33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澤選任辯護人王奐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7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7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承澤(下稱被告)明知前已將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競舞電競公司)所經營手機遊戲「傳說對決」Garena:「unkcrexb0810」帳號(下稱遊戲帳號)以新臺幣(下同)45,000元之代價出賣與告訴人 林恩佑 (下稱告訴人),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晚間7時40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西港區太西30之18號之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連線至「傳說對決」Garena遊戲之伺服器,未經告訴人之同意,逕向競舞電競公司客服中心佯稱前開遊戲帳號遭盜用,使競舞電競公司於同年10月27日晚間6時28分時許協助其重置帳號密碼,藉此登入告訴人之前開遊戲帳號。被告遂而變更密碼進而取得該遊戲帳號等相關電磁紀錄,並將該遊戲帳號及相關電磁紀錄放置於「8951寶物交易」APP上以55,000元之代價另行出售,致告訴人受有喪失90,543元儲值點數之損害。嗣經告訴人於同年10月27日晚間9時許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上網登入前開遊戲帳號連線時遭強制登出並於「8591寶物交易」AP
P上發現前開遊戲帳號已遭被告另行販售,始發現上情並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及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達成和解,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本案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即不能逕依簡易判決處刑,而應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三友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