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1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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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21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1年度交字第211號原告 劉益通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1日15時12分許,駕駛其所有0337-VS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竹縣○○鄉○○路○段000號前,為民眾檢舉,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查證後,認原告於如附表違規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違規地點欄所示之路段,有如附表違規事實欄所示之事實屬實,而於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欄所示日期,填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如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字號欄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予以舉發車主即原告,並記載如附表所示應到案日期。原告於111年8月8日向被告陳述意見,經舉發機關查復違規事實屬實,被告乃於111年8月19日作成原處分,依違反如附表違反法條欄所示之規定,裁處如附表裁罰內容欄所示之裁罰。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本件遇到甲方(即檢舉人)搞心機不良行車才會超車,在甲方前突然發現彎度有些大又車道縮小又連2彎道,依限速為40公里才可開過後沒有久踩煞車和擋車,警方証物圖片沒有一張照片有原告車的剎車燈有亮,且原告從超車A方後都有車距4公尺以上的距離,覺得甲方有故意追上原告車造此違規事項,像是休假員警拍的。警方提出的照片證據中都看不出及有儀器可以認定原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一般要突然的減速下一定要煞車踩久一點且煞車燈會亮,且原告車與甲方的車距離也有4公尺以上,在證據不明下又開罰二張一樣的罰單,罰原告1萬8千元又要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又要扣違規點數3點又要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怎麼看都像業績製作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略以:本案舉發機關函復表示:「經查本案車輛於111年7月11日15時12分,行經新竹縣○○鄉○○路○段000號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減速,為後方車輛所拍攝,並於法定7日內向本分局檢舉,案經本分局查證無訛,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及同法第43條第4項(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處車主)逕行舉發。三、有關民眾陳述一節,檢視採證相片及影片,該車於上記時地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驟然減速,違規事實明確,且未有阻卻違法事由,本分局員警依法令舉發之行為,並無違誤等語」。此外,經被告機關經審視違規影像,系爭車輛於禁止超車之路段超車,且該路段為一右彎道,來車道是否有車輛或行人已屬視線不清無法判別之情形,系爭車輛卻執意超越A車,在前方無任何障礙物或突發狀況下,逕自以此種方式任意驟然減速,確已影響其他用路人正常行駛,本案違規屬實,此有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可茲佐證。綜上,原告本件違規行為,應堪認定。被告依法裁處,並無違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第5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三、有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情形。」、「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四十八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三、有第四十三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項前段、第5項前段、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24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有「非遇突發狀
況,在車道中暫停」、「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處車主)」、「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事實等情,有舉發通知單、舉發機關111年8月12日竹縣東警交字第1113007134號函暨所附採證照片、駕駛人基本資料、汽車車籍查詢資料、檢舉明細等件附卷可稽。本件爭點在於:原告是否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情事。
㈢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如下:「(影像名稱:00000000000_
0337-VS_0),勘驗結果為:「影像時間0000000000:12:25,該路段為雙向單線道並設有分向限制線且為一彎道,檢舉人車輛緩速向前行駛,影像中除了駕駛與乘客對話之聲音及車內音樂聲響,並有一道類似喇叭的長按鳴聲」、「影像時間0000000000:12:29時,檢舉人車輛車頭,一台棕色車輛(即系爭原告車輛)車頭出現於畫面左側,系爭車輛速度明顯高於檢舉人車輛,且行駛於來車道」、「影像時間0000000000:12:32時,前述按鳴聲消失,系爭車輛已超越檢舉人車輛並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前方,兩車距離約不到一個車身長,隨後系爭車輛驟然降低車速,兩車車距明顯拉近,車內乘客發出驚呼聲並提醒駕駛小心,當時原告車輛前方並無其他車輛或事件需驟然減速行駛」。「(影像名稱:00000000000_0337-VS_1),勘驗結果為:「影像時間0000000000:
12:35時,系爭車輛緩速行駛於檢舉人車輛前方」、「影像時間0000000000:12:40時,系爭車輛加速,逐漸與檢舉人車輛拉長距離,影像結束。」、「影片內容相關路段及行車狀態如下:⑴系爭路段屬於雙向單線車道且禁止超車之右彎路段。⑵該路段及時段除了檢舉人及原告車輛並無其他車輛。」(見本院卷第109-111頁筆錄)。
㈣由上開勘驗結果可見,系爭汽車行駛於新竹縣○○鄉○○路○段00
0號前,於雙向單線車道且禁止超車之右彎路段,跨越雙黃實線逆向駛入左側車道超越檢舉人車輛後,再跨越雙黃實線駛回右側車道,再於檢舉人車輛前減緩速度,前方並無突發狀況,由上開原告駕駛之連續行為得見,原告駕駛系爭汽車,確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原告雖主張:我會超他的車是因為他的車速太慢、危險駕駛、有擋道之嫌等語,然於此路段及行車之情況,原告車輛如欲超越檢舉人車輛,自應於適當時機,選擇較開闊之路段及允許超越前車之路段為之,且超越之過程亦需以安全及妥適之方式為之,系爭車輛於雙向單線車道且禁止超車之右彎路段逆向超車後,且在該路段及時段除了檢舉人及原告車輛並無其他車輛,亦無突發狀況之下,在加速超越行駛後於檢舉人車輛前卻又突然驟然減速,原告行車顯有原處分所列之違規事實。此外,原告雖主張:檢舉人車速太慢,危險駕駛,有擋道的嫌疑,我才會超他的車,他按喇叭是因為他龜速擋道,我以為他要讓我,我超過去的時候他就故意撇回來等語。然經本院再次勘驗光碟內容:檢舉人車輛之車速在原告車輛超車到他前方前,都是維持一定的速率,直到原告車輛超到檢舉人車輛前方,且放慢速度的情況之下,檢舉人車輛亦同步放慢車速(見本院卷第111頁),原告所述與勘驗內容顯然不同,原告主張應無可採。舉發機關為本件舉發,並無違誤。
五、綜上所述,原告駕駛其所有系爭汽車,於前揭時、地,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之違規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4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85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原告罰鍰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
編號裁決書日期裁決書字號裁決書頁數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違反法條裁罰內容舉發通知單填單日期舉發通知單字號應到案日期舉發通知單頁數1111年8月19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本院卷第21、85頁111年7月11日15時12分許新竹縣○○鄉○○路○段000號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第43條第1項第4款、第85條第1項、第24條、第63條第1項第3款罰鍰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111年7月28日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號111年9月11日前見本院卷第69頁2111年8月19日竹監新四字第51-E00000000號本院卷第19、87頁111年7月11日15時12分許新竹縣○○鄉○○路○段000號前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中任意驟然減速(處車主)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111年7月28日竹縣警交字第E00000000111年9月11日前見本院卷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