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振嘉
徐裕薛美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叁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振嘉、徐裕│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六│││209381元│奎、薛美銀│1月24日起││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振嘉、徐裕│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209381元│奎、薛美銀│2月25日起││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
(一)、緣債務人徐振嘉於民國102年間至民國103年間邀同
債務人 徐裕奎 、薛美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0萬9,38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振嘉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0萬9,38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裕奎、薛美銀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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