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琇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琇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琇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594號核准假釋在案,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87號函及所附福建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2日,爰向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俊毅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