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14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薛亦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薛亦善即 林薛秀霞 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89年5月8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㈣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