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陳雪玉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