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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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小字第2號原告 胡毓燐 被告 潘士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士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2,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