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胡境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如催告址非戶籍地址且非本人收受,應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屏東市○○○路○段○○○號為送達)或電話催繳紀錄。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