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9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692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6926號聲請人 李珠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婉銣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相對人李婉銣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