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蕭志隆 被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竹市政府」。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據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