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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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9號債權人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代理人 顏忠村 債務人 利明英
陳秀蓮 利青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利明英於民國102年03月2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陳秀蓮、利青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整,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29日止分60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部份本金$97,512元及至民國103年11月29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張春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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