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6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杜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伍佰玖拾捌元,及如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478元│105年10月25日起至│14.75%│無│無││││清償日止││││├─┼─────────┼──────────┼──────┼──────────┼─────────────┤│2│3,258元│105年10月25日起至│14.83%│無│無││││清償日止││││├─┼─────────┼──────────┼──────┼──────────┼─────────────┤│3│6,097元│105年10月25日起至│14.9%│無│無││││清償日止││││├─┼─────────┼──────────┼──────┼──────────┼─────────────┤│4│49,241元│105年10月25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