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9年3月17日
19時許,在其苗栗縣苑裡鎮玉田里6鄰國光巷22號住處,因向其高齡80歲之父親即告訴人乙○要錢遭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動手將告訴人推倒,使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小指挫傷之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被告依公訴人起訴事實所認,係別對乙○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2號判例參照)。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及調解紀錄表各1紙在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綜上所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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