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孟冀
王鉚
一、債務人李孟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孟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鉚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孟冀前於民國(以下同)104年11月26日,邀同王鉚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9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2.61%(採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年利率1.4%)計付,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24年12月1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自應償付日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此立有擔保借款約定書為證。詎料債務人等自111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已逾期一次以上,計餘欠本金為新臺幣6,894,77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且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李孟冀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又債務人王鉚既為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聲請人對債務人李孟冀聲請強制執行財產無效果後,擔負保證清償責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借據影本、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