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志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97年2月30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2月無30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