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金棟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興隆
徐見安 徐溪欖 徐永福 徐永言 徐永通 徐永章 謝海堂 陳雪英 梁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8萬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萬1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