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非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上列聲請人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丙○○等八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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