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6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肆佰伍拾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玖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