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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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2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為台北縣新店市○○路○
段○○○號,惟該址為宏泰當鋪之營業址,被告固為該當鋪之員工,然並非以該址為住所,其住所係設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2樓等情,業經本院函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明,有該局98年1月1日北縣警店偵字第0970065532號回函及訪查報告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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