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90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相對人天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以為釋明。又查,聲請人本件係主張其遭遇職業災害受傷後,遭相對人非法解僱,而起訴求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暨請求給付職業災害相關補償、薪資報酬等,核屬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訴訟類型,亦應准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