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俊宏因肇事致人傷逃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8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89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4次)│├──────┼──────────┼──────────┼──────────┤│犯罪日期│104年11月26日│105年3月5日│105年3月14日、105年3│││││月15日、105年3月17日│││││、105年3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019號、105年度毒│第11019號、105年度毒│第1101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偵字第2360號│偵字第236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決├────┼──────────┼──────────┼──────────┤││判決確定│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11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024號│第12024號│第12024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致人傷逃逸││││(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05年3月12日、105年3│104年5月3日││││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101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08號││││偵字第236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956│││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8月1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字第890號│106年度交上訴字第956│││決│││號│││├────┼──────────┼──────────┼──────────┤││判決確定│106年7月11日│106年9月8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2024號│第14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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