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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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 陳次郎 被告 陳詹秀琴 上列原告因被告毀損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詹秀琴涉及毀損原告陳次郎之香蕉,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法求為判命被告應向原告給付新臺幣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
6年度易字第817號)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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