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鈺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鈺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鈺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8月、於103年2月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均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按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8月確定;以103年度六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現正接續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業於104年9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於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