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純貞 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三、關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基金受益權」,請就其內容(例如基金名稱、受益權單位數、目前淨值等節)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 陳明 。
五、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係主張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所定標準計算,或要自行逐項列舉。如為後者,並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