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鍾享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瑞珍 ( 葉阿源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塗銷抵押權,需記載被告應塗銷何地號、何建號、何登記字號之抵押權)。
二、原因事實(須包含人、事、時、地、物)。
三、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
四、本件被告究係何人?共有幾人?依據原告所附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抵押權權利人為瑋翔顧問有限公司而非葉阿源,則為何要列葉阿源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抑或係要列葉阿源之全體繼承人為瑋翔顧問有限公司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請查明說明之。
五、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