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洪煜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9年5月間向債權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債權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四款)。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計算方式如下: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
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9年11月29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債權人於110年1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1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煜翔│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09年│年息1.845%│││100000││11月29日起│12月29日止││││元│├──────┼──────┼───────┤││││自民國109年│至民國110年│年息2.214%│││││12月30日起│09月29日止│││││├──────┼──────┼───────┤││││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09月3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