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1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二罪,經本院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8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年9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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