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祥興業有限公司、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公司己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己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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