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凱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286號、101年度執字第1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凱玄因犯偽造文書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凱玄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凱玄因犯偽造文書等3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及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2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21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表:受刑人蘇凱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偽造文書│有期徒刑│99年8月12日│臺北地檢│臺灣│100年│100年7│臺灣│100年│100年8│編號1、││││1年2月││99年度偵│高等│度上訴│月28日│高等│度上訴│月16日│2曾經臺││││││字第1911│法院│字第22││法院│字第22││灣高等法││││││6號││19號│││19號││院以100│├─┼─────┼────┼───────┼────┼──┼───┼────┼──┼───┼────┤年度上訴││2│偽造文書│有期徒刑│99年8月12日│臺北地檢│臺灣│100年│100年7│臺灣│100年│100年8│字第2219││││8月││99年度偵│高等│度上訴│月28日│高等│度上訴│月16日│號判決定││││││字第1911│法院│字第22││法院│字第22││應執行有││││││6號││19號│││19號││期徒刑1│││││││││││││年8月確│││││││││││││定│├─┼─────┼────┼───────┼────┼──┼───┼────┼──┼───┼────┼────┤│3│偽造文書│有期徒刑│100年3月30日│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1年5│臺中│100年│101年8│││││1年4月││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7日│地院│度訴字│月20日│││││││偵字第16││第2324│││第2324││││││││334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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