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阮玉馨 被告 李四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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