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培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饒餘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路00號」建物「最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饒餘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饒餘杏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及回執正本到院。(聲請人前次送達之地址非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非由相對人本人收受,難認已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